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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的四大基本原理

可持續發展的四大基本原理

⒈公平性原則。可持續發展是一種機會、利益均等的發展。它既包括同代內區際間的均衡發展,即一個地區的發展不應以損害其它地區的發展爲代價也包括代際間的均衡發展,即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後代的發展能力。該原則認爲人類各代都處在同一生存空間,他們對這一空間中的自然資源和社會財富擁有同等享用權,他們應該擁有同等的生存權。因此,可持續發展把消除貧困作爲重要問題提了出來,要予以優先解決,要給各國、各地區的人、世世代代的人以平等的發展權。

⒉協調性原則。社會(人口、科教等)、經濟與環境(包括資源)三者是可持續發展系統中更小的系統,它們彼此相互聯繫,相互制約,共同組成一個整體。因此,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要使社會、經濟、環境協調發展。爲了實現這一目標,需要人類透過不斷理性化的行爲和規範,協調人類社會經濟行爲與自然生態的關係,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的關係,協調人類的持久生存與資源長期利用的關係,做到經濟發展與生態平衡的和諧統一,經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需求和供給能力的和諧統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和諧統一。

⒊持續性原則。在“發展”的概念中還包含着制約因素,因此,在滿足人類需要的過程中,必然有限制因素的存在。主要限制因素有人口數量、環境、資源,以及技術狀況和社會組織對環境滿足眼前和將來需要能力施加的限制。最主要的限制因素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自然資源與環境。因此,持續性原則的核心是人類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超越資源與環境的承載能力,從而真正將人類的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有機結合。

⒋共同性原則。可持續發展是超越文化與歷史的障礙來看待全球問題的。它所討論的問題是關係到全人類的問題,所要達到的目標是全人類的共同目標。雖然國情不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具體模式不可能是惟一的,但是無論富國還是貧國,公平性原則、協調性原則、持續性原則是共同的,各個國家要實現可持續發展都需要適當調整其國內和國際政策。只有全人類共同努力,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總目標,從而將人類的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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