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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約條約內容

北約條約內容

北約又叫《北大西洋公約》。《北大西洋條約》是以美國爲首的西方國家締結的針對蘇聯等國的軍事聯盟條約,亦譯《北大西洋公約》。

條約的主要內容:

《北大西洋條約》由序言和正文14條組成。

第1條.締約方承諾,如《聯合國憲章》所述,以不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與正義的方式,解決任何可能以和平手段參與的國際爭端,在其國際關係中,不得以任何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方式威脅或使用武力。

第2條.締約方將透過加強自由機構、更好地理解這些機構所依據的原則以及促進穩定和福祉條件,爲進一步發展和平友好國際關係作出貢獻。它們將努力消除其國際經濟政策中的衝突,並鼓勵它們中任何一個或所有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

第3條.爲了更有效地實現本條約的目標,各締約方將分別和共同,透過持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維持和發展各自的個人和集體抵抗武裝攻擊的能力

第4條.締約方將在任何一方認爲,任何一方的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受到威脅時共同協商。

第5條.締約方同意,在歐洲或北美對其中一方或多方的武裝攻擊應視爲對所有締約方的攻擊,因此,締約方同意,如果發生這種武裝攻擊,締約各方都應行使《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承認的獨立或集體自衛權,將協助被襲擊的一方或多方,立即單獨並協同其他各方採取其認爲必要的行動,包括使用武力,以恢復和維持北大西洋地區的安全。

任何此類武裝攻擊及其所採取的一切措施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當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和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時,此種措施即告終止。

第6條.就第5條而言,對一方或多方的武裝攻擊被視爲包括武裝攻擊:

在歐洲或北美的任何締約方領土上,在法國的阿爾及利亞省

在土耳其領土上,或在北迴歸線以北的北大西洋地區任何締約方管轄的羣島上

任何締約方的部隊、船隻或飛機,在“條約”生效之日在這些領土或歐洲任何其他佔領部隊駐紮的地區或在地中海或北迴歸線以北的北大西洋地區之內或上空時,均不得攜帶任何武器或其他武器進入或在這些領土或歐洲任何其他地區駐紮,或在北迴歸線以北的地中海或北大西洋地區使用。

第7條.本條約不影響,也不應解釋爲以任何方式影響《聯合國會員國憲章》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或安全理事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第8條.各締約方聲明,其與任何其他締約方或任何第三國之間目前生效的任何國際約定均不與本條約的規定相沖突,並承諾不與本條約發生任何衝突。

第9條.各締約方特此設立一個理事會,每一個代表都應審議有關執行該條約的事項。理事會的組織,須使其能在任何時間迅速開會。理事會應設立必要的附屬機構特別是應立即設立一個防務委員會,就執行第3條和第5條的措施提出建議。

第10條.締約方可經一致同意,邀請任何其他有能力促進本條約各項原則併爲北大西洋地區安全作出貢獻的歐洲國家加入本條約。任何受邀請的國家可透過向美利堅合衆國政府交存加入書而成爲條約締約國。美利堅合衆國政府將通知每一締約方每一份加入書的交存情況。

第11條.本條約應由締約方按照各自的憲法程序批准並執行其規定。批准書應儘快交存美利堅合衆國政府,並將每次交存通知所有其他簽署國。條約應在大多數簽署國批准後,包括比利時、加拿大、法國、盧森堡、荷蘭、聯合王國和美國的批准後,立即在已批准條約的國家之間生效,已交存,並應於交存批准書之日起對其他國家生效。

第12條.在條約生效十年後或其後的任何時候,如果任何締約國提出要求,應共同協商,以審查條約,同時考慮到當時影響北大西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各種因素,包括根據《聯合國憲章》爲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而制定的世界性和區域性安排。

第13條.在條約生效二十年後,任何締約國可在其退約通知送交美利堅合衆國政府一年後終止爲締約國,美利堅合衆國政府將每一份退約通知通知其他締約國政府。

第14條.本條約的英文字和法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交存於美利堅合衆國政府檔案館。經正式認證的副本將由該國政府轉交其他簽署國政府。

     北約又叫《北大西洋公約》,簡稱北約

    《北大西洋條約》是以美國爲首的西方國家締結的針對蘇聯等國的軍事聯盟條約,亦譯《北大西洋公約》。根據北大西洋條約建立的軍事集團稱爲北大西洋條約組織,簡稱北約組織。北約的活動主要是組建聯盟擴充軍備重建聯邦德國武裝力量等。長期以來,美國把北約作爲其加強對西方國家的控制和同蘇聯爭奪世界霸權的重要工具。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美國爲首的一些西方國家建立起來的世界上最大的軍事集團之一。

中文名

北大西洋條約

締約國家

《北大西洋條約》 North Atlantic Treaty由美、加拿大、英、法、荷、比、盧森堡、意、葡、丹、挪、冰島於1949年4月4日在華盛頓簽訂,同年8月24日生效。條約未規定有效期限。希臘和土耳其於1952年2月18日,聯邦德國於1955年5月5日,西班牙於1982年5月30日,先後加入該條約。

北大西洋條約

條約內容

《北大西洋條約》由序言和正文14條組成。主要內容:締約國實行“集體自衛”保持並加強單獨及集體抵抗武裝攻擊的能力任何一締約國的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遭受威脅”,各締約國應共同協商對於一個或數個締約國的“武裝攻擊”,應視爲對締約國全體的攻擊,其他締約國有義務給予援助,包括使用武力。條約規定對締約國的“武裝攻擊”包括:對締約國領土及北迴歸線以北的北大西洋區域內任何締約國所轄島嶼的武裝攻擊以及對締約國領土或領空,或有締約國佔領軍駐紮的歐洲其他地區、或地中海、或北迴歸線以北的北大西洋區域締約國的武裝部隊、船舶或飛機

第1條 締約方承諾,如《聯合國憲章》所述,以不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與正義的方式,解決任何可能以和平手段參與的國際爭端,在其國際關係中,不得以任何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方式威脅或使用武力。 Article 2 The Parties will contribute towar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peaceful and friendl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y strengthening their free institutions, by bringing about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nciples upon which these institutions are founded, and by promoting conditions of stability and well-being. They will seek to eliminate conflict in thei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ies and will encourage economic collaboration between any or all of them.

第2條 締約方將透過加強自由機構、更好地理解這些機構所依據的原則以及促進穩定和福祉條件,爲進一步發展和平友好國際關係作出貢獻。它們將努力消除其國際經濟政策中的衝突,並鼓勵它們中任何一個或所有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 Article 3 In order more effectively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s of this Treaty, the Parties, separately and jointly, by means of continuous and effective self-help and mutual aid, will maintain and develop their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capacity to resist armed attack.

第3條 爲了更有效地實現本條約的目標,各締約方將分別和共同,透過持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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