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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是什麼

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是什麼

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是決策基本上已經完成,透過各種方式告知公民,強調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就是現在已經基本上決策好了,公佈出來讓大家都知道,如果公民還有什麼意見和要求,做進一步的完善。

簡單來講,一個是強調決策前,要深入羣衆,充分的調查研究,以利於決策民主科學,反映民意

一個是強調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已經決策好,現在公佈出來,讓大家都知道,知道後如果還有什麼意見和建議繼續提出來。

1.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是憲法賦予的公民的知情權得以實現的體現。 也是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直接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部門要實行公開辦事制度。 ”的體現。 有利於人民羣衆知情權的實現,真正體現了“主權在民”的精神。 社會公示方式根據內容確定,分別或連續採用事先公示、事中公示、事後公示等方式在新聞媒體、相關會議、檔案通報、單位政務公開欄和有關行政村、基層站所公告欄上進行。 有關內容在向社會公示前,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 對公示後的羣衆反映、建議和舉報,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迴音”的要求,由有關職能部門、鄉鎮受理並予以答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透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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