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我國法律產生的兩個途徑

我國法律產生的兩個途徑

我國法律起源的途徑有二:

一是自黃帝時便日益頻繁的部落戰爭,導致了“刑”的出現,即古人所言“刑出於兵”。這種以軍事首長權威爲後盾的“法”是後世刑律之源。

二是部落時期的莊嚴的祭禮導致了“禮”的形成與發展。這種以神權爲後盾的“法”,其內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國家的典章、家族的規約、民間的習俗,也包括了人們對法的價值的追求,是中國古代法的精神與核心之所在。

中國法律在形成時,特色已然形成。源於戰爭的刑,格外重視法的威懾力,手段也極爲殘酷源於祭祀的禮,則帶有濃厚的血緣親情,手段也較爲溫和,融殘忍與溫情爲一體也正是中國古代法律的特色。

法的產生方式有兩種:國家制定和國家認可。

在我國,國家創制法律的兩種形式是制定或認可。法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國家意志的形式。社會主義法律的創制,是社會主義國家機關根據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規範的活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國家制定

國家認可

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是國家制定的成文法 國家認可的習慣法。

1.濃厚的宗法氏族血緣色彩。在中國國家形成之初,雖然在外觀上基本具備了國家的各種特徵,但在統治階層內部,仍在相當程度上按血親關係的親疏遠近來確定人們的社會的地位,並按氏族家長制的傳統統治方式來組織和管理社會。

2.以家長制的集權統治爲基本統治方式。與濃厚的宗法血緣特徵相聯繫。夏王朝實行家國相通、親貴合一,君主啓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長,各貴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長,並任有官職,從而形成整個社會的家長制式的管理。導致了古代中國在國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長制的集權統治爲基本統治方式。此後幾千年的中國政治即以中央集權的專制制度爲基本模式,歷史統治者均以家長或父母自居而視民衆爲不懂事的幼兒,由此,古代中國的法律也日益專制化了。

3.法律與道德相結合,界限不清,由於濃厚的血緣關係和相應的倫理觀念的存在,在中國國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罰和倫理道德規範同時當做調節社會的基本手段,結合使用。法律與道德之間缺乏明確的分界,二者互爲表裏。

4.刑事法規相對發達,而民事法規相對落後。爲了維護專制王權以氏族奴隸制的嚴酷統治,鎮壓被奴役部族和平民、奴隸的激烈反抗,夏王朝統治者十分重視利用刑法手段來穩固奴隸制國家政權,這使得刑事法在形成初期的夏朝法律中居於首要地位。

TAG標籤:途徑 我國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