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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劇毒化學品生產規定

關於劇毒化學品生產規定

一)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定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二)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三)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除上述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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