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國家對小區建房的規定

國家對小區建房的規定

一、城鎮住宅建設要貫徹“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控制零星分散建設,努力做到集中力量成片建設。要按照城市規劃,與住宅同步建設各項基礎和公共建築,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效益,改善人民羣衆的居住環境。 

二、嚴格執行國家的住宅建設技術政策和住宅設計規範。努力提高住宅設計的質量水平,既要考慮到目前的實際條件也要考慮到長期的使用要求。城鎮新建住宅原則上要求成套,每套住宅內部應有基本的生活設施,逐步提高城鎮住宅的成套率。採暖地區的新建住宅都應貫徹住宅建築節能標準。 

三、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做好住宅小區建設的協調工作,解決小區建設中存在的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設脫節、不協調等問題。開發、規劃、設計、市政、公用、施工各部門要協調一致,各負責其責,密切配合,建設高質量的住宅小區。 

四、建立開發公司質量責任制度。開發公司應對所開發住宅小區的最終質量負責。開發公司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承擔對小區開發工程的管理責任,進行開發全過程的項目管理和監督,不得任意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房屋不得出售或交付使用。 

五、小區住宅要切實按規範、規程、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禁止承擔住宅施工的企業倒手轉包工程或不負管理責任的任何形式的分包要嚴格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嚴格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驗收。 

六、透過改善管理,解決住宅工程存在的質量通病。對質量通病較多的部位,在驗收時必須加強檢驗工作,發現的質量通病必須及時返修。要堅持住宅的保修制度,保修期內的質量問題由責任方負責。 

七、工程質量監督站應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認真做好對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並把住宅工程做爲監督的重點,嚴格把關,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 

八、依靠科技進步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對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改善住宅空間利用的住宅設計要給予獎勵和推廣。鼓勵住宅建設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 

九、住宅小區建設完畢後,建設主管部門要做好小區內各項設施起用的協調工作,使小區內的商業網點、文教、服務設施等及時投入使用,保證小區居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 

十、進一步搞好城市住宅小區建設的試點工作,以點帶面,推動住宅建設質量的提高。

“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於13m實際執行中板樓的樓間距一般不能低於樓高的1.7倍,而塔樓則不能低於樓高的1.2倍。此外,各個省市均有不同規定。

一、相關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二、相關標準規定

1、國家強制性標準國標,建設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修改本)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爲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第5.0.2.2項規定:“正面間距可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數控制。”第5.0.2.3項規定:“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於13m(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該《規範》實際執行中板樓的樓間距一般不能低於樓高的1.7倍,而塔樓則不能低於樓高的1.2倍。”

2、《城市規劃管理條例》(2004年5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應根據使用性質、形式、日照、消防、管線敷設、用地界線等因素,依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

3、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準,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佈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佈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準:“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TAG標籤:小區 國家 建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