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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濟四個條件

私力救濟四個條件

私力救濟包括自助行爲與自衛行爲。自衛行爲包括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實施自助行爲的條件爲:

(一)須爲保護自己的權利

(二)須情事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保護

(三)須採取法律許可的方式

(四)須事後當即請求國家保護。

二、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危險的“現時性”。指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者公共利益遭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

2、具有“避險目的”。即避險人主觀上是爲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公共利益上之急迫危險而採取避險行動。

3、避險行爲具有“必要性”。即避險屬於不得已,不採取避險措施,就不能保全更大的法益。

4、避險行爲具有“相當性”。緊急避險行爲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於他人的實際損害,不超過所避免的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

三、自主的構成要件

(一)須爲保護自已的請求權。注意三點:

1、僅限於請求權(支配權、抗辯權、形成權依其性質不能以自助行爲救濟)。

2、僅限於自己的請求權(保護他人的權利,不成立自助行爲,但可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

3、請求權附有抗辯權(如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或者請求權依其性質不得強制執行的請求權(如提供勞務請求權)不可自助。

(二)情事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並且如果不實施自助勢必導致請求權難以實現或者無從實現。

(三)不超過必要的限度。具體而言,如果扣留財物即可達到目的,則不得毀損財物如毀損財物即可達到目的,則不得拘束其人身。無論如何,均不得傷害其身體。自助行爲超過必要限度的,構成侵權行爲。

(四)事後必須及時請求公力救濟。自助後,如不及時請求公力救濟,不發生自助的效力,無違法阻卻性,行爲人可能須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規定的私力救濟在時間上要求情況緊迫,不立即採取措施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公安機關在執法中要準確把握私力救濟的合法界限,重點查明以下四方面情況:

一是前提條件,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

二是必要條件,即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是範圍條件,即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財物等合理措施

四是合法條件,即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本案中,朱某澤的違章建築侵害了朱某栓的合法權益,但是案發時並不具備十分緊迫的情形,案發時雖是雨季但當天並未下雨,朱某栓完全有時間有渠道透過合法手段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卻採取了簡單粗暴的砸牆手段。雖然其主觀上交代是爲了排水才實施砸牆行爲,但其私力救濟行爲實際造成了不必要的危害後果,故其行爲應當認定爲故意損毀他人財物。

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透過實施自衛行爲或者自助行爲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行走於公力救濟邊緣的私力救濟,是人類社會最初的權利救濟方式。在現代社會中,私力救濟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領地,與公力救濟相輔相成,互爲補充,維護着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私力救濟包括自助行爲與自衛行爲。自衛行爲包括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實施自助行爲的條件爲:

(一)須爲保護自己的權利

(二)須情事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保護

(三)須採取法律許可的方式

(四)須事後當即請求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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