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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

江蘇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

一、《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1、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徵地補償和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

2、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爲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徵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3、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江蘇省有沒有關於這種土地徵用的補償辦法徵地補償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二、江蘇徵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徵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徵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徵地前被徵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於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江蘇徵地補償新標準的具體補償金額爲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爲:

1、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2、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3、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4、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2)徵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爲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3)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徵收耕地的,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國家會根據江蘇土地被徵收者進行佔用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補償,面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等一系列相應補償費用,一般情況下這就是江蘇徵地補償新標準。江蘇徵地補償新標準的具體補償金額,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一般爲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產值費用的十倍,這些大家要記清楚。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爲了保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徵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爲。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徵收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徵收城市規劃區範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徵收採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辦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爲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徵地補償和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徵地補償資金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爲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徵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六條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帳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前款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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