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疏散指示燈電源要求

疏散指示燈電源要求

1、建築高度爲100m或35層及以上住宅建築的疏散標誌燈應由蓄電池組作爲備用電源建築高度50m~100m且19層~34層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的疏散標誌燈宜由蓄電池組作爲備用電源。

2、一、二類隧道內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5h其他隧道,不應小於1.0h。

3、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不應小於1.50h

2)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0m2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於1.00h

3)其他建築,不應少於0.50h。

4、 高層建築樓梯間疏散照明燈和標誌燈,宜採用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分支迴路豎向供電。

5、疏散照明燈和疏散標誌燈可共管敷設,嚴禁在應急照明燈具供電的分支迴路上連接插座。

一、疏散指示燈必須備有兩個電源,即正常電源和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備用電源一般由自備發電和蓄電池供給,如採用蓄電池時,其連續供電時間不能小於200min。

二、消防應急照明燈和安全疏散指示標誌的照度不應低於0.5lx,使之充分地照亮走道、樓梯及其他疏散路線。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以及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部位,亦須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宜設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牆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誌間距不宜大於20m。消防應急照明燈和安全疏散指示燈應設玻璃和其他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四、疏散樓梯間應用明顯標誌標明所在部位和層數,使樓內人員及時瞭解自身所處的位置,以利於安全疏散。

TAG標籤:疏散 電源 指示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