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禁互聯網公共資訊網絡與涉密網絡實行物理連接。
(2)嚴禁不落實源頭控制規定,確保“上非涉密網絡的資訊不涉密”和“涉密資訊不上非涉密網絡”。
(3)嚴禁不堅持互聯網接入審批和登記制度,嚴格控制互聯網接入數量和接入終端數量省級以下黨政機關逐步實現互聯網集中接入。
(4)嚴禁公開發布的資訊涉及國家祕密,防止因數據匯聚涉及國家祕密。
(5)嚴禁不落實機關單位門戶網站專人管理制度。防止資訊發佈、留言評論、博客資訊等涉及國家祕密。
(6)嚴禁透過互聯網等公共資訊網絡辦理涉密業務或者存儲、處理、傳遞國家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