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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良为娼在清代怎么处罚

逼良为娼在清代怎么处罚

对购买妇女而逼良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

虽然清代准许人口买卖,但对购买被拐妇女的买方市场也有相关规定,尤其对购买妇女而逼良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籍充牙人将领卖妇女逼勒卖奸图利,除枷号杖责外,还要发云贵、两广烟瘴地娼优乐人买良婚娶杖责一百。此外“收留迷失子女律”中规定,若收留良人迷失子女不报官而转卖者,为奴裨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杖九十,徒二年半,略贱减等。

清代的禁娼可以说是真正的“法律禁娼”,朝廷“扫黄”的声势很大,一时颇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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