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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教费报销规定

浙江省保教费报销规定

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的,报销保教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销标准。市级示范园及以上级别幼儿园按350元的标准报销,其他幼儿园按相应等级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报销。

(二)报销方式。父母同在本地工作,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在外地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在本地入园的,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地入园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丧偶或者离婚的,其子女入园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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