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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闹事的界定标准

聚众闹事的界定标准

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聚众闹事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

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聚众闹事。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

民事诉讼

(一)聚众闹粪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闹事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参加聚众闹事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闹事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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