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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错案追究规定

山东高院错案追究规定

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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