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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危房确定标准

北京危房确定标准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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