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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海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