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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人车运行速度规定

井下人车运行速度规定

1、 车辆起步前、倒车时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和障碍物后方可起步,速度不超过5km/h。

2、 低污染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40km/h,防爆车不超过30km/h巷道交叉口,转弯、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下坡时应鸣笛,减速慢行,速度不超过5km/h。

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井下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1)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的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5)双轨巷道乘车场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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