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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60条的规定

消防法第60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的规定是: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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