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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38条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38条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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