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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业费最新规定

青岛物业费最新规定

青岛物业费规定如下:

空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政策是什么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空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02

储藏室、车库是否应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储藏室、车库的计费面积,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03

车位未停放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如何减免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对于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其停车服务费减免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04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何制定

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的是业主自治管理,物业、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业主选聘物业公司,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对保障性住屋(房改房、集资建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的物业、停车服务收费进行过渡管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一个菜单,列明收费标准及对应的服务内容,其中物业服务收费为基准价格,停车服务收费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05

车位场地使用费如何收取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应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场地使用费指导标准按照最高150元/月收取

临时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停车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停车超过2小时的部分,每小时最高不超过2元,每日最高不超过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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