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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判决的四类案件应怎样处理

已判决的四类案件应怎样处理

一是明确细化监管范围。对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等四类案件进行了明确界定,使每名干警对“四类案件”所涉类型和内容都了然于胸,确保各个环节依规运行,不出疏漏。

二是严格执行监管内容。明确发现主体将立案部门、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庭长、审判管理部门、分管院长、院长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四类案件”的识别主体。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做到仔细分析、精准识别、主动汇报、加强监管,实现以行促效。同时强调,诉讼结案时仍标记为“四类案件”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部门应以“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规范监督管理方式。对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一般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或者通过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管,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院庭长应当就矛盾风险评估、舆情处置、庭审方案、审判注意事项、已经发现的问题等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调整案件承办人。同时规定,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件卷宗和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是建立监督管理台账。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要求各业务庭每季度要建立“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台帐,每季度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并分析通报。一旦有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申报未申报、应当认定未认定、应当监督未监督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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