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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车辆使用年限

警用车辆使用年限

警用车辆的使用是分车种类的: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八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二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二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十三年

(五)其别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十五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二十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九年,其别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十五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十五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三十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十年,集装箱半挂车二十年,其别的半挂车使用十五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十二年,其别的摩托车使用十三年。

警车一般报废年限没有统一规定

特种车报废年限是10年,但可延缓5年,即强制报废年限是15年

警车一般报废年限没有统一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别的执行职务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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