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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春节放鞭炮规定

商丘春节放鞭炮规定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要求,商丘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继发布了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目前商丘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商丘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商丘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宾馆、饭店、礼仪公司等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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