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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有哪些

法庭调查有哪些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陈述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2、证人出庭作证。凡是应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证人,均应出庭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讲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进一步又作了更细致具体的规定: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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