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当前位置 /首页/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变卖和拍卖有什么区别

变卖和拍卖有什么区别

变卖与拍卖的区别:

程序不同:变卖无流程,拍卖必须要法院先发公告,人员到场才可以进行

期限不同:变卖无时间周期,拍卖有期限限制

适用范围不同:变卖的东西相对比较具体,而拍卖可以是任何形态的东西

估价方式不同:变卖不估价,而拍卖需要先估价再进行交易竞价成交。

变卖就是直接把物品折成钱财售卖,不用经过拍卖的环节。拍卖就是先预先设定一个底价,然后选择拍卖公司在规定的时间组织买家竞拍,一般会对高价值物品进行拍卖。

所谓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

与拍卖相比较,两者都是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但两者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

拍卖和变卖都可以作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阶段中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措施。但拍卖的公开性及竞争性,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

1、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用拍卖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2、变卖一般适用于金银、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存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对于不动产及其他财产首先应当选择拍卖,而不是变卖。

3、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变卖物品的价格可以不经过评估及拍卖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对拟变卖物品的价格进行约定,或者参照当地的市价。

4、对于流拍的,动产可以再降价进行一轮拍卖,不动产可以再降价进行二轮拍卖,且每次降价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变卖物品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最低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5、 对于不动产,连续三次降价拍卖都流拍的,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流拍之后再进行一次变卖,但是变卖的价格应当以第三次流拍的保留价为依据。

拓展资料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同。凡拍卖的物品,在拍卖之前须对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实施拍卖。换言之,凡没有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拍卖。而变卖的范围更广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包括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TAG标签:变卖 拍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