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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原则不包括

保险监管原则不包括

不包括不干预监督管理对象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包括:(1)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督管理行为。

(2)独立监督管理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行使保险监督管理的职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开性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需体现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各种监管信息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监督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竞争。

(4)公平性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监督管理对象要公平对待,必须采用同样的监管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5)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保险监督管理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衡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最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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