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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人员丢失档案承担后果

档案管理人员丢失档案承担后果

分情况而定。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罚款下限:500 元罚款上限:100000 元。

1.损毁、丢失档案可以修复或追回,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给予警告,不予经济处罚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永久或民国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