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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贵重物品标准

失物招领贵重物品标准

遗失物品按以下四大类进行分类及保管:

   1)第一类: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含现金的物品、首饰、古董、字画、各类数码产品等),保存1年。

   2)第二类:一般物品(普通衣物、生活日用品、箱包、烟、食用酒、茶、未开封的普通食品等),标有保质期的物品,保存期限参考保质期,最长不超过1年无外包装或未标注保质期的食品,保存期限不超过15日其余物品保存1年。

   3)第三类:特殊物品(文件、证照、卡件等),保存1年。

   4)第四类:易腐物品(生鲜食品、鲜花绿植、已开封的普通食品等),保存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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