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禁放烟花范围
一、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郫筒街道:北至红光大道,南至中信大道一、二、三段,西至中信大道四段,东至南北大道。
(二)德源街道:北至成灌高速公路,南至平东路,西至德源北路(郫温路),东至南北大道、德富大道以及成都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域。
(三)红光街道:红光大道以北,北至港泰大道,南至红光大道,东至绕城高速路,西至佘家林路、东二环北延线红光大道以南,北至红光大道,南至西区大道,东至绕城高速路,西至河滨南路以及伸入G4201绕城高速路段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四)犀浦、安靖、团结等街道:按照《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路段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执行。
二、本通告第一条规定以外地区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本通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区域或者场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