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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关停职工退养规定

关于企业关停职工退养规定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1、凡已按国家和有关规定参保的企业职工下岗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由支付其失业保险金的部门联系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辞向社会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档案代管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本人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办退休手续。

2、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经批准破产的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辞向社会,并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其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破产企业职工流向社会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其退休审批办法,可按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退养指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一些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和退职条件的人员,先行在单位内部退养的办法,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二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过所在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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