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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十大忌讳

立遗嘱十大忌讳

立遗嘱十大忌讳

1、口头遗嘱是非多遗愿未必尽如愿。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视频遗嘱隐患多科学录制妥保存。

3、代书遗嘱应避嫌律师见证较可靠。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依《继承法》,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5、自书遗嘱慎用语言辞准确方稳妥。

6、生前笔迹多留存第三方保管化争端。

7、打印遗嘱两不像勿因省事生冲突。

8、公证遗嘱效虽高行为能力也重。

9、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10、受遗赠人要注意 两月时效不能误。

为了提醒受遗赠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须在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受遗赠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证明自己已经作出明确接受表示,最妥善的途径就是以公证的形式作出明确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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