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号文件,陕人社发2015
陕人社发[2015]5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陕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天,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