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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退休金补发条件

深圳退休金补发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每月280元

2、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每月420元 

3、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组成部分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

2、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

(四)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深圳市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一)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四)调节金:每月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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