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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株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1992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