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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首要前提。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履行其法定职责而拥有的权力,其持有者是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并且是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或能力。行政职权具有国家行政权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单方性、优先性等,但其最重要的属性是其法定性

职权法定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首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必须依法取得,没有法律的依据,行政职权就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就失去了对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强制力和优先性。职权的法定渊源有三种,一是行政机关依法成立时即合法取得的权力,这是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利二是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特别授予三是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委托的权力。

其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拥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法规定职权范围、行为方式及程序,谨慎地行使自己手中的职权。

最后,违反职权法定原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定的职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这样的行政行为不可能中现实生活中产生实际的效果,也不可能实现作出这一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所欲达到的目的

权法定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其特点包括:行政机关的创设具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主体合法性、授权明确性和权力行体的合法性或主体法定、适用法定和程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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