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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根本特点

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根本特点

1、执行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执行的实质是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为后盾,以执行措施为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强制性是执行的根本特点,执行由此又称强制执行。而履行则是自觉的基于义务人的自愿,并无强制色彩,故又称自动履行。一言以蔽之,有无强制执行是执行与履行的根本区别。

     2、执行是依法进行的

     即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其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也必须于法有据。而履行是自觉的、则无法定的程式要求。

     3、执行既包括人民法院的活动,也包括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活动

     作为诉讼活动,执行虽然首先是人民法院的职务行为,但并不限于此,还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如申请执行、执行和解等,必要时则还包括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协助执行行为。而履行则只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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