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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

水路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

1、

第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合同运输,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协商签订。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它物资的原则。 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报请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处理。

2、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运输合同和货物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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