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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个人的责任

九年义务教育个人的责任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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