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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村振兴工作条例全文

甘肃省乡村振兴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甘肃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工作。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第四条 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振兴促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相关活动,推动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乡村振兴的发展格局。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八章 城乡融合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