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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68条全文

刑诉法268条全文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据此,正式确立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但实践中,该项制度存在虚化现象,仍有待深入落实,主要表现在:调查主体混乱,司法行政机关、街道、社区等均可进行调查,主体不固定,权责不清,易互相推诿调查报告失范,报告一般仅粗略载明未成年人学习简历、家庭情况等,未能全面反映个人品行、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内容程序机制缺位,社会调查委托流程、回避、管辖、采信等程序性问题规定不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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