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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王红判决

镇平县王红判决

被执行人:王红,女,生于1969年9月27日,汉族,住镇平县。

被执行人:王世胜,男,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住镇平县。

被执行人:王相杰,男,生于1961年4月15日,汉族,住镇平县。

被执行人:王生泽,男,生于1965年1月15日,汉族,住镇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红、王世胜、王相杰、王生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豫1324民初234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王红、王世胜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20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7月5日前付清二、被告王相杰、王生泽依照保证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诉讼费7209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被告王红、王世胜承担。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5日向王红、王世胜、王相杰、王生泽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三日内报告财产,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270000元,剩余部分两个月内还清。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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