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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规定的16岁可以工作

什么时候规定的16岁可以工作

1957年11月16日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的和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规定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工人、职员因为年老或者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但是,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该以退职处理。

1986年规定16岁可以工作

1986年颁布现行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实施

其中一条规定 年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以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和你描述的上班意思很接近 所以是1987年1月1号开始实施,规定的时间是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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