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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惩戒基本要求

德育惩戒基本要求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影响教学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没收影响教育教学的物品

(七)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八)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九)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十)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十一)取消本学期示范生、成长生等评优评先的评比资格

十二)本学期思想品德等级降级

(十三)实施上述教育惩戒后,仍拒不改正的,全校通报批评。

(十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十五)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十六)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十七)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十八)未尽事宜由全体行政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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