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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单位职责

房屋产权单位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级有关住屋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区住屋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区住屋制度改革以及经济适用住屋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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