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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族为什么自治

朝鲜族为什么自治

1949年10月召开的全国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另外,还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的大小,分别建立各种自治机关”。这为我国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创造了思想前提。1952年8月9日,经政务院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毛主席亲自签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直接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法律基础。

1952年8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撤销延边专区成立自治区。1952年9月3日,延边朝鲜民族自治区成立大会在延吉市举行。此后,每年的9月3日就成为延边各族人民的重要节日。1955年4月,根据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关于自治地方行政区分为区、州、县的规定,延边朝鲜民族自治区改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1958年国务院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长白县建制,设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决定》,成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随着朝鲜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朝鲜族开始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自治区域,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朝鲜族自治地方也成为全国民族团结的光辉典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曾连续四次被国务院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成为全国唯一一个连续四次获得该殊荣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此外,长白县也曾五次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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