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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油补政策

2021年油补政策

燃油补贴国家有什么新规定

由政府对出租汽车新增每车每月110元的燃油临时补贴,以消化燃油调价增加的运营费用。至目前,本市对出租汽车的燃油补贴累计每车每月780元,其中企业520元,政府财政260元。此外,对本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的燃油补贴也将于近日发放到位。

燃油补贴政策改革简介

燃油补贴是成品油价格调整和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及环境保护要求,燃油补贴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新政策从2015年至2019年,2020年以后另行制定。

(一)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

分为费改税补助资金、涨价补助资金两部分。

1、费改税补助资金、涨价补助资金

(1)2015-2019年,费改税补助数额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予以保留,不做调整涨价补助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逐年递减,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减少50%,2019年减少60%。

(2)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2015-2019年要求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达到40%、50%、60%、70%,80%。达到上述推广比例的,涨价补助按应拨付补助额拨付未达到上述推广比例的,省财政扣减当年应拨涨价补助的20%。

2、公交运营补助。

2015-2019年,中央财政对达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市,年运营里程不少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贴。

(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

分为费改税补助资金、涨价补助资金、退坡资金三部分。

1、费改税补助资金、涨价补助资金

2015-2019年,分配市县的费改税补助数额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不作调整分配市县的涨价补助数额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逐年递减,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减少50%,2019年减少60%。

2、退坡资金。

(1)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中的退坡资金,以2014年为基数逐年调整。2015-2019年,分配市县的农村客运退坡资金数额为涨价补助每年减少的部分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的退坡资金总额为每年涨价补助的减少数额,分两部分下达。一是补贴市县部分,分配比例为退坡资金的50%,以2014年为基数逐年调整。二是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资金,分配比例为退坡资金的50%。我市根据省下达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资金,60%用于公共交通新能源车更新补助,40%用于公共交通非新能源车补贴,根据市县当年实际运营的公共交通车辆情况进行分配。

(2)农村道路客运退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补助等出租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乡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补助,出租车信息化建设补助等。

(三)近年补助情况

2016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燃油补贴3654.74万元,分别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404.9万元,其中费改税补助117.5万元,涨价补助201.18万元,退坡资金86.22万元(市级13.68万元,平定县35.65万元,盂县36.89万元)出租车燃油补贴资金1589.75万元,其中费改税补助422.8万元,涨价补助732.41万元,退坡资金434.54万元(市级116.63万元,平定县96.05万元,盂县221.86万元)城市公交燃油补贴1660.1万元,其中费改税补助资金628万元,涨价补助资金1032.10万元。

燃油补贴政策发放如下:

一: 经批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起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建立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新机制,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为大气污染治理作贡献。

二:我国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2020年开始实施。现行补助中包括2020年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产生的补助(简称费改税补助)和成品油价格上涨产生的补助(简称涨价补助)。

三:根据新政策,2020年至2020年,城市公交车油补中的费改税补助以2020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予以保留涨价补助以2020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逐步递减,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对未能达到各省(区、市)推广比例要求的,将扣减当年应拨涨价补助数额的20%。

四:同时,财政将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2020年至2020年,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每车每年最高可获8万元运营补助。

五: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油补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拨付,由地方统筹使用。城市公交车补助问题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十二条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客运燃油补贴发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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