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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备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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