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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刑和鞭刑区别

笞刑和鞭刑区别

笞刑,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汉景帝时期的《棰律》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这个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点之一。

    杖刑,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参见"五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由此可以看出,首先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一个始于战国,一个始于东汉其次使用的刑具是不同的,一是竹、木板等,另一是荆条或者大竹板,由此也可以看出,刑罚的力度轻重是有区别的。在不同时期,对于这两种处于五刑之一的刑罚方式,也有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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