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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主体责任有哪些

承租主体责任有哪些

1、加强租房管理。加强对出租屋出租、转租、转让管理,做好登记备案。严禁将住宅出租屋作为小作坊、小加工厂、仓库等生产经营用途,尤其是不得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屋内加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住宿30人以上的出租屋,安装简易喷淋、独立烟感报警器等消防设施,明确专人实施24小时值守看护。

3、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4、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使用正规瓶装燃气,拒绝使用黑煤气,并在燃气使用前对燃气瓶接口和燃气管道进行泄漏检查严禁浴室内安装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对已进行燃气管道改造的区域,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5、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出租屋室内、楼梯口、逃生通道等位置停放、充电。严禁将电池拆卸后置于室内充电。

6、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定时开展电梯安全检查,存在隐患的电梯及时停运整改。

7、做好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零星工程实行“预动工、先报备”制度,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8、做好出租屋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出租屋明显位置张贴消防安全、逃生自救等安全警示。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向承租人宣传消防安全和自救逃生知识,并告知承租人遵守出租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9、督促业主配备必须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加强电气线路建设管理(详见本《意见》住宅类出租屋业主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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