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性规定
法理学上一般将强制性规定称为“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相对,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在探析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影响时,应当注意强制性规定不同渊源的等级和性质。并应注意不存在规范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
强制性规定在形式上有一般性的特点,概括性强制性规定必须具体化然后才能适用于判断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利益冲突与妥协。
只有规范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规范力不同,合同违反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情节、性质不同,对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把握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立法上应对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事实和不利后果明确作出规定,对合同无效采“法无明文规定不无效”原则。
司法上强调与时俱进地适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两原则,必须注重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
裁判应当附理由,但仅“违反强制性规定”一句话不能成为作出关于合同效力任何裁判的理由。